驾驶员肇事后由他人“顶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马光猛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单方事故,出险后报案,之后又向保险公司撤销案件,并在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擅自修理车辆,对于损失的关联性不能确定,故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损的诉讼请求。
【案例索引】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6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1民终3902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14日4时0分许,被保险车辆晋A6369K在健康南街新晋祠路由东向西沿健康南街行驶时,与路上的施工围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太原市交通警察支队晋源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生福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凌晨四点发生事故,原告马光猛的姐夫骆宽校打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称,车辆驾驶员为高帅兵,我司查勘人员在最短时间内到达现场勘查,后原告凌晨六点又以损失较小不需要理赔申请撤销案件。之后,车辆在太原如意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修理,花费186800元,现原告诉至迎泽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修理费186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结果】
经代理人多次向法庭提出案件存在诸多疑点,法庭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各当事人拒不到庭,法院认为,原告出险后报案,之后又向保险公司撤销案件,又是单方事故,并在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擅自修理车辆,对于损失的关联性不能确定,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浅析】
本案的焦点为驾驶员肇事后是否存在由他人“顶包”的行为及单方事故在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擅自修理车辆与事故联系性的问题。
首先、“顶包”行为指的是在事故发生后实际驾驶员找人顶替的故意行为,该行为导致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清,事故发生时真正驾驶人的真实状态和驾驶状况,也无法查明其是否存在无证、醉酒等违法驾驶行为,从客观上来讲,属于伪造证据或毁灭证据的行为。根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规定,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根据我保险公司代理人提供的的录音资料显示,保险人接到报案时称驾驶人为高帅兵,但查勘员到达现场时,车辆驾驶员成了李生福,且李生福不能合理表述事故发生的情况、行车路线及事故车辆的车牌号,且保险人查勘员发现事故车辆安全气囊有血迹而李生福没有任何血迹,故保险人认为:事故车辆存在顶包更换驾驶员的情形,并请求法院传唤李生福、骆宽校、高帅兵三人核实事故经过,但三人拒绝到庭。因此,法院不能排除肇事“顶包”的合理怀疑。
其次、本次交通事故为单方事故,在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擅自修理车辆,对于损失的大小及损失的部位,利害关系人保险公司均没有参与,原告主张的损失是否为本起事故造成不得而知,损失与本起事故的关联性得到有效的证实,而造成该问题的原因是:事故发生后,原告单方回避保险人修理车辆所致,因此,其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从法律角度来说,其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综上两个方面的原因,一二审法院从事实认定情况及举证分配情况,判决保险人不承担责任,有利于倡导正确的社会风尚,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